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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清律师 王长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亚太财产保险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7年考取律师资格。20余年法律工作经验,在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从事刑警工作14年,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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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长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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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1201810057311

执业律所: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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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太高怎么办?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太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另外对地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的,如果不存在违法的要求,则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太高怎么办?

  1、交通事故对方要求责任认定以外的赔偿不用理会,如有必要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维权。

  2、因为责任认定已经包含了所有的赔偿了,而且交警也给出了合理的惩罚,并双方签字认可了,如果对方要求额外补偿,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诉维权了。

  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2、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3、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特别对于有关情况的处理上,还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来进行赔偿,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可以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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