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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亚太财产保险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7年考取律师资格。20余年法律工作经验,在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从事刑警工作14年,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 详细>>
律师姓名:王长清律师
手机号码:13191428255
执业证号:11501201810057311
执业律所: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西段东元大厦11层誉昊律师所
基本案情:2018年8月某日,李某驾驶轿车与包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包某受伤。包某因本次事故医疗费花费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找到包某,表示愿意赔偿其全部费用,于是包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共计理赔4.5万元。
包某的朋友知道此事后,告知包某呼和浩特市王长清律师专门做交通事故案件,经验丰富,建议他咨询一下王律师。经过咨询,包某得知自己因本起事故造成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款按照法定标准应在10万元以上。于是包某委托王律师为其诉讼。
律师提示:1.谨慎与保险公司“私了”,对保险公司而言,势必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赔完了事,概不负责”。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咨询相关领域的律师,避免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2.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应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确定赔偿数额最有利的证据。3.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不代表丧失了诉讼的权利,当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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