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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清律师 王长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亚太财产保险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7年考取律师资格。20余年法律工作经验,在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从事刑警工作14年,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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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长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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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1201810057311

执业律所: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西段东元大厦11层誉昊律师所

成功案例

撤销“私了”协议 多获赔偿7万元

基本案情:2018年8月某日,李某驾驶轿车与包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包某受伤。包某因本次事故医疗费花费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找到包某,表示愿意赔偿其全部费用,于是包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共计理赔4.5万元。

包某的朋友知道此事后,告知包某呼和浩特市王长清律师专门做交通事故案件,经验丰富,建议他咨询一下王律师。经过咨询,包某得知自己因本起事故造成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款按照法定标准应在10万元以上。于是包某委托王律师为其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已经与包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本次事故的保险理赔已经处理完毕。王律师提出:第一,包某受伤后应做伤残鉴定而未鉴定,在损失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包某作出的决定可能导致本身的权利受损。第二,包某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约定的赔偿金仅4.5万元,远低于按照法律规定包某应得到的11万元赔偿款,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合同可撤销的情形;第,就双方签订的协议本身而言,并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约定全部赔偿项目,存在缺项的情况;第四,保险公司相对于包某,更具备专业性,其不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再赔偿包某7万余元。

律师提示:1.谨慎与保险公司“私了”,对保险公司而言,势必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赔完了事,概不负责”。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咨询相关领域的律师,避免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2.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应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确定赔偿数额最有利的证据。3.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不代表丧失了诉讼的权利,当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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