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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清律师 王长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亚太财产保险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7年考取律师资格。20余年法律工作经验,在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从事刑警工作14年,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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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长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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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1201810057311

执业律所: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西段东元大厦11层誉昊律师所

成功案例

推翻法院委托鉴定当事人多获近10万赔偿款

基本案情:2018年5月30日,刘某驾驶某型号轿车与驾驶电动车的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侧滑膜炎(创伤性)、左侧髌骨骨折术后。经与刘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诉至回民区人民法院。

髌骨下级粉碎性骨折,未够伤残等级?

王律师凭借多起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经验,结合对王某伤情的仔细研究,认为王某伤情一定能够构成十级伤残,而王某第一次鉴定后,鉴定结论却为:“左下肢不构成伤残”。鉴定结论与王律师的预判大相径庭,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经过查阅大量相关专业材料,请教多名专业人士,王律师发现第一次鉴定存在以下问题:1.阅片过于简单,未作详细说明;2.已对左膝关节的屈伸程度进行了测量,却避而不谈髌骨骨折是否影响膝关节的功能。3.鉴定结论依据“相关规定”,所谓的“相关规定”具体是什么规定?4.都有谁参与查体,谁参与鉴定?即便程序违法,重新做一次鉴定,补正程序错误后鉴定结论却不能因此而改变,必须探究鉴定存在的实体问题。

预判与鉴定结论悬殊之大,鉴定报告又隐藏了多专业问题,王律师特向法庭申请,请求鉴定人出庭质证。质证过程中,王律师针对鉴定程序及鉴定方法连续发问,找到以下破绽:1.本应由两名具备资质的鉴定人进行查体,而实际却是一名鉴定人与一名没有资质的助理进行查体;2.鉴定依据的受伤情形与法定依据的受伤情形不一致,作出了不构成伤残的结论。

庭审过程中,质证进入白热化阶段,鉴定人认为髌骨骨折未直接累及关节面,不属于大关节范畴,的情形进行认定不构成伤残。而王律师认为,如果髌骨骨折与膝关节功能无关,那鉴定报告则无需对膝关节的屈伸程度进行测量,可见,大关节组成骨骨折虽未直接累及关节面,但确实影响大关节的活动功能

通过质证问询,法官同意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再次对膝关节的屈伸程度进行了测量,鉴定结论为:“左侧髌骨骨折畸形愈合髌骨下移致左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最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鉴定结果,认为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相比第一次鉴定,王某依法多得近10万的赔偿款,案件圆满结束

本案启示:

    一、推翻鉴定意见,必须专业过硬

涉及鉴定的案件,必须对鉴定所涉及的知识进行深入地学习、运用。以人身损害类案件为例,律师最起码要做到了解伤情后,能够第一时间对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以及构成几级伤残,三期(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的大致期限是多少进行预判,以防止产生错误的鉴定结论而不自知,最后让当事人承受巨大损失。

二、不要迷信权威,敢于提出质疑

拿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时,切忌未战先退。陈瑞华教授说过:“不要迷信权威,不要迷信职务的高低,不要迷信鉴定机构的级别,这都不重要,一起皆可挑战。”毕竟鉴定结论是人作出的,鉴定程序也涉及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只要用心,总能找出有利之处。

三、必要的时候,可以找“外援”

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又称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的权利。律师可以通过“求助外援”来弥补自身短板。通过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问答环节,法官根据双方陈述形成自由心证,从而决定是否采纳鉴定意见。

四、寻找程序问题

程序问题不容忽略。针对鉴定程序,主要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参与鉴定的司法鉴定专家人数;司法鉴定人是否存在回避;是否依法定顺序进行鉴定;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人数和资质;特殊情况是否有见证人到场;鉴定过程的记录材料等方面入手,通过证明程序违法,推翻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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