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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清律师 王长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亚太财产保险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7年考取律师资格。20余年法律工作经验,在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从事刑警工作14年,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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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长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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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1201810057311

执业律所: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西段东元大厦11层誉昊律师所

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无碰撞不影响交强险12万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9日,张某驾驶轻型箱式货车在临时停车卸货后,车辆起步驶出停车位时,白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处,为避让与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摔向路边基石,致白某受伤。白某共计损失1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未保护现场,也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后日将此事故报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书中阐明:“经检验鉴定双方车辆无刮擦碰撞痕迹,监控视频无法完整体现事故现场的真实经过,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存在过错。”

白某索赔无望,几经周转后找到王律师,王律师告诉白某,虽然《道路事故证明》无法证明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但白某仍然可以获得部分赔偿。

分析:

1、白某的损害,危险来自张某的车辆起步,属于避险行为。

2、张某临时驶出停车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起步前检查车辆周围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3、白某系正常行驶,遇到临时起步的张某驾驶的货车,避让属于正常行为,白某的摔倒是由于张某货车阻碍白某行车路线所致。

4、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保护事故现场,也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双方都存在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按照同等责任的比例承担本案损失。由于交强险在12万元的赔偿限额内不区分责任,最终白某获赔12.4万余元。

律师建议:

1、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事故大小,一定要第一时间拍照、录像记录现场,同时通知交警部门。

2、即使没有发生碰撞,也有可能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要因为没有碰撞接触,就产生误区从而放弃报警。

3、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其结论严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权不按照该结论认定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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