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呼和浩特专业交通事故纠纷律师网 >成功案例
王长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亚太财产保险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7年考取律师资格。20余年法律工作经验,在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从事刑警工作14年,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 详细>>
律师姓名:王长清律师
手机号码:13191428255
执业证号:11501201810057311
执业律所: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西段东元大厦11层誉昊律师所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9日,张某驾驶轻型箱式货车在临时停车卸货后,车辆起步驶出停车位时,白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处,为避让与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摔向路边基石,致白某受伤。白某共计损失1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未保护现场,也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后日将此事故报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书中阐明:“经检验鉴定双方车辆无刮擦碰撞痕迹,监控视频无法完整体现事故现场的真实经过,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存在过错。”
白某索赔无望,几经周转后找到王律师,王律师告诉白某,虽然《道路事故证明》无法证明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但白某仍然可以获得部分赔偿。
分析:
1、白某的损害,危险来自张某的车辆起步,属于避险行为。
2、张某临时驶出停车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起步前检查车辆周围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3、白某系正常行驶,遇到临时起步的张某驾驶的货车,避让属于正常行为,白某的摔倒是由于张某货车阻碍白某行车路线所致。
4、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保护事故现场,也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双方都存在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按照同等责任的比例承担本案损失。由于交强险在12万元的赔偿限额内不区分责任,最终白某获赔12.4万余元。
律师建议:
1、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事故大小,一定要第一时间拍照、录像记录现场,同时通知交警部门。
2、即使没有发生碰撞,也有可能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要因为没有碰撞接触,就产生误区从而放弃报警。
3、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其结论严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权不按照该结论认定责任比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0471jiaotong.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contact information
131-9142-8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