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呼和浩特专业交通事故纠纷律师网 >成功案例
王长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亚太财产保险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7年考取律师资格。20余年法律工作经验,在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从事刑警工作14年,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 详细>>
律师姓名:王长清律师
手机号码:13191428255
执业证号:11501201810057311
执业律所: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西段东元大厦11层誉昊律师所
基本案情:2019年5月郝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公交五公司东巷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乘人武某发生碰撞,至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支队认定,郝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武某受伤后,在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后双方就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产生的争议。
争议点:
1、被告认为武某达到退休年龄,不能主张误工费。
王律师认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武某现有劳动能力,在家务农,所以即使武某达到退休年龄也不影响其主张的误工费。
2、武某主张的二次手术费,被告辩称待实际损失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同一案件,必然会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方便当事人,使得纠纷尽快解决。
最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律师举证、质证得到法官充分认可,武某主张的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188444.84元得到了全额的赔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0471jiaotong.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contact information
131-9142-8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