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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清律师 王长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亚太财产保险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7年考取律师资格。20余年法律工作经验,在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从事刑警工作14年,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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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长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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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120181005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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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双方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和事实没有争议,想要速战速决的,可以采用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处理。该程序方便快捷,能帮助受害人更快地获得赔偿,解决问题。那么具体来说如何适用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介绍。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人数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二、处理的程序

  1、撤离现场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2、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的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如何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

  3、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调解的,交警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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