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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清律师 王长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亚太财产保险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7年考取律师资格。20余年法律工作经验,在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从事刑警工作14年,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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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长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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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1201810057311

执业律所: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西段东元大厦11层誉昊律师所

车祸赔偿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

  导读: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护理费、残疾补助分等费用,每个赔偿项目都有其标准,那么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12、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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